考场纪律及对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

(一)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1、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远程教育采用同时同卷考试,各地远程教学站不得擅自改变考试时间,也不能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2、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以备监考人员核查。
  3、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隔排、隔列就座,关闭呼机和手机。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
  4、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试题发出1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5、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等任何东西。题纸上如有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请监考老师回答。
  6、考试中途不得自行暂时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可离去。
  7、严禁考试作弊。应独立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抄袭或窥看别人答卷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如有违反者,当场取消考试资格,答卷作废。事后按清华大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
  9、考试结束后,学生坐原位不动,待教师逐个收卷。收卷过程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二)考试作弊的处理

  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学校优良学风,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现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作以下规定:
  1、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后,应立即停止其考试资格,收回试卷、记录作弊情节,并及时上报,由清华大学作出处理。
  2、学生考试作弊,不论其情节与本人态度如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取消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
  3、考试作弊者,一律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的认识,根据监考教师的报告和本人的检查给予处分(处分记入学籍卡片)。
  (1)窥看、抄袭别人试卷、口头交谈、交换纸条、使用计算器或无线通信工具存储、交换数据作弊者,闭卷考试时,携带并翻看有关书籍和笔记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3)再犯或屡犯作弊行为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版权所有 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