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起点本科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的文件精神,稳定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清华大学远程教育的特点,制定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大专起点本科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报到、注册
  (二)选课、交费
  (三)免修
  (四)考试、成绩
  (五)转站、转专业
  (六)退学
  (七)毕业、结业和肄业
  (八)纪律与奖惩
  (九)附则

(一)报到、注册

   第一条 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清华大学校外教学站(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站)办理正式报到、注册手续,并按要求交纳学习费用。
  第二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校外教学站提出延迟报到的书面申请。提出申请者,经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延迟报到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因各种正当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经过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随下一届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入学者,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将随时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各校外教学站按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学员信息表和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一式两份,分别存于校外教学站和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学籍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实施有效管理,以备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检查、审核。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费。学生学籍五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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