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起点本科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二)选课、交费

  第六条 自2003年开始,对2003级及以后的学生实行学分制。学生修满所在专业要求的学分(包含课程学习和毕业环节)方可毕业。
  第七条 清华大学远程教育部协同学校各专业教学委员会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开课计划),教学执行计划于每学期开学前公布。学生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和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选课可以学生自己进行,也可以报校外教学站由校外教学站代为进行,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进行选课确认后,选课生效。
  第八条 清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学堂”系统平台为每位学生设置个人帐户,学生按规定交费,“网络学堂”将如实记录帐户支付、结存情况。

(三)免修

  第九条 公共基础课程中的“公共英语(1)”、“公共英语(2)”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可以申请免修,专业课程不可以免修。
  第十条 申请免修课程无需选课,但要在选课确认前提出申请并报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同时在“网络学堂”进行考试确认并交纳免修考试费用,在规定时间参加课程免修考试。
  第十一条 免修考试通过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成绩以免修考试成绩记载,并加注“免修”。
  第十二条 一门课程只允许申报一次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未通过者,需在以后重新选课并按学分交纳学习费用。

(四)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参加课程考试须于规定时间在“网络学堂”进行考试确认。
  第十四条 凡选课并得到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确认、按规定完成了各种教学要求的学生,均可进行课程考试确认、参加课程考试。未办理选课手续、选课未被确认、未进行考试确认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已进行考试确认但未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以“0”分记。缺考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只参加该课程的下次考试,但考试成绩的备注栏内都将注明重修。参加重修者应在下次开课学期进行重修选课和考试确认,交纳重修费用;参加下次考试者应按规定进行考试确认并交纳考试费用。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不进行考试确认,视为缓考。缓考者必须参加该课程的下次考试(下学年),免交考试费。未参加下学年考试者,视为缺考,按缺考处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在该课程以后开课学期(下学年)重新选课学习(重修),并交纳相应的重修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所属校外教学站进行考试时,可以申请异地借考。异地借考时,借考校外教学站应有该门课程的考试,还应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所属校外教学站与借考校外教学站联系,并及时上报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按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一般在期末进行,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在考试中凡有违纪行为者,按《清华大学远程教育考场纪律与对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且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考查成绩以通过、不通过记载。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或考查通过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或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20~30%。
  第二十三条 因考试不及格、考查未通过、缺考而重修或重考时,该课程成绩的备注栏内将注明重修并记载重修次数。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毕业、学位审查和为学生出具成绩证明时,各门课程成绩一律以最后一次考试成绩为准。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成绩将在“网络学堂”公布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如对成绩有异议,学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网络学堂”提出查询,也可以申报各校外教学站由校外教学站在“网络学堂”代为查询。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后,将复核结果通知各校外教学站并在网上对学生学籍档案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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