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5年内修完所学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合格且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可准予毕业。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由清华大学统一颁发清华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本科学历。
第三十六条 毕业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经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对于就读期间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在未解除处分之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在处分解除之后,经批准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需妥善保管毕业证书,如有遗失,本人需持必要证明提出申请,经清华大学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明书,但不予补发毕业证书。补办毕业证明书每年进行两次,申请者需在每年5月和11月之前上报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入学5年之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但成绩不合格、未获得毕业要求的学分者,只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论文未通过者,可以申请补做,但只能补做一次。补做论文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习期限已满五年但未修完规定课程或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要求退学者(开除学籍者除外),如已经修满50%以上的学分,则可发给肄业证书。若未修满50%学分,则发给部分课程的进修结业证书。
(八)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清华大学和各校外教学站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校外教学站应注意树立良好的学风,批评制止歪风邪气。
第四十四条 对学业和品行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标准,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并给予一定奖励。在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四十五条 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学生,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籍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6项。
第四十六条 对其它违纪行为的处分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所作出的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应记入学生档案,并由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正式行文通知本人。
(九)附则
第四十八条 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各校外教学站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站制定的实施细则需报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