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专升本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
( 2000-2002级学生适用 )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启动现代远程教育第一批普通高校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电【1999】1号)和《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的通知精神,稳定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清华大学远程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大专起点本科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 报 考
  第一条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清华大学远程教育校外教学站(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站),负责组织学生的报名注册工作。
  第二条 大专起点本科学历教育的注册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相同或相关专业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申请学习者,应按照当地远程教学站规定的报名时间和要求,携带所需有效证件,到当地远程教学站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四条 已办理报名手续者,须参加清华大学在当地组织的远程教育统一入学考试。

二. 入学、报到
  第五条 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外教学站办理正式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生因故不能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校外教学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清华大学批准,可延迟报到时间。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因各种正当原因而不能按时入学者,经过清华大学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届满之前,提前两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清华大学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对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学生学习期间,凡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用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 各校外教学站按清华大学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卡和考试成绩记录表。学籍档案一式两份,分别存于校外教学站和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学籍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实施有效管理,以作为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三. 注册、选课、交费
  第九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所属校外教学站办理注册手续、申报课程重修并交纳规定的学费、资料费和重修费用。学费按学年于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时交纳,连续三年交清,第四、五年不再交纳学费;学习资料费按学年于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时预交;重修费每学期注册时交纳。逾期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其学籍。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学费,否则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学习期限五年有效。
  第十条 学生按学年制学习。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按年级和教学计划,为注册学生批量选课;根据费用汇总表上的重修信息,为学生进行重修选课和选课确认。


四. 免修、先修
  第十一条 对于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凡在入学前5年内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的,可免修公共英语(1)、(2);凡在入学第一学期内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的,可申请免修第二学期的公共英语(2)。
  第十二条 免修公共英语的学生,需在公共英语开课之前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免修申请表,同时注明参加全国四、六级考试的学校和时间,并附四、六级证书复印件一份,上报清华大学,经清华大学审批后方可免修。其中,通过四级的,其公共英语课程成绩计80分;通过六级的,其公共英语课程成绩计90分。
  第十三条 确实学有余力者,可以申请先修部分后续学期的课程。
1.申请先修课程需要填写先修申请表,并在当学期选课确认之前提前15个工作日由校外教学站上报清华大学,由清华大学根据学生以前学期成绩进行审核,并为获得批准的学生选课。
2.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的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六门,且一经选定便不得随意更改。

五、考核、成绩
  第十四条 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均需经考核获取。考核按清华大学规定的方式进行,一般有期末考试、提交论文或大作业、综合练习等多种方式。欲参加课程(含以平时作业成绩作为课程成绩的课程)考核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清华网络学堂”进行考试确认。
  第十五条 凡选课已被清华大学确认并按规定完成了各种教学要求的学生,均可进行考试确认、参加课程考核。学生不进行某门课程的考试确认,就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因而也就无法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已进行了某门课程的考试确认但未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视为“缺考”,缺考课程成绩以“0”分计。缺考课程必需重修,且在该门课程成绩的备注栏内注明重修。参加重修者应在其所缺考课程下次开课的学期进行重修选课和考试确认,并交纳重修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未进行考试确认的课程,该门课程的考试视为“缓考”。缓考者可以免费参加该课程下学年的考试,也可参加该课程的重修(需交纳重修费),该门课程成绩的备注栏内不注明重修。如未参加下学年该课程的考试或重修,该课程按缺考处理。
  第十八条 某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在该课程以后开课学期重新选课学习(重修),并交纳重修费用。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所属校外教学站进行考试时,可以申请异地借考。异地借考时,学生借考的校外教学站应有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所属校外教学站应提前与借考校外教学站联系,并将借考教学站将借考学生的相关情况上报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在考试中凡有违纪行为者,按《清华大学远程教育考场纪律与对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课程成绩计“0”分,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一般由考试成绩、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成绩的20~30%。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以“通过”(或70分)、“不通过”(或50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 因考试不及格、考查未通过、缺考而重修时,该课程成绩的备注栏内均将注明重修并记载重修次数。对学生进行毕业、学位审查和为学生出具成绩证明时,学生的各门课程成绩一律以其各门课程的最后一次考试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成绩将在“清华网络学堂”公布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考试成绩公布后,如对成绩有异议,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清华网络学堂”提出查询,逾期“清华网络学堂”会关闭网上查询提交界面,清华大学不再受理成绩查询。教学站可以浏览本站学生的成绩查询情况。清华大学依据《成绩查询申请表》对成绩进行复核。复核后的结果,学生和站教学均可在网上查阅。成绩查询的具体时间,见成绩公布后的有关通知。

六、转站、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而需转站学习时,允许在清华大学远程教育校外教学站的范围内进行转学。转站应由学生本人填写《转站申请表》,经转出站和接收站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出站要将学生学籍档案材料移交给接收站,接收站应在选课确认截止日之前提前15个工作日将《转站申请表》寄达清华大学审批。清华大学根据上报材料给转站学生办理相应的关系转换。接收站或转出站不得收取学员的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转站后,学生的学号不变,其学习费用按接收站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其录取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而需要转专业时,应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由校外教学站上报清华大学。经清华大学审核批准后,方可转专业。转专业的相关材料,必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选课确认截止日之前提前20个工作日寄达清华大学。
  第二十八条 对于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在原专业取得的符合所转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成绩将予以承认。转专业后,学生应按转入专业重新交纳三年学费,但学习期限仍自其原专业的入学之日算起,总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转专业后,学生的学号不变。

七. 退学、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九条 清华大学远程教育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退学处理:
1.不按时交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的;
2. 考试严重作弊受到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的;
3. 经查验,专科证书不合格或为假证书,不符合入学资格的;
4.本人要求退学的。
  第三十条 因特殊原因而申请退学,学生本人应填写退学申请表,并由其所在教学站上报清华大学。经清华大学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证明,其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期在两个月以上的;
2. 因工作需要,较长一段时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3. 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休学,学生本人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由其所在教学站上报清华大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休学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休学期满,应在选课之前提前20个工作日将复学申请报到清华大学。对于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清华大学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学时间的,经清华大学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
  第三十四条 在休学期间确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八.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六条 在5年内修完所学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合格且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可准予毕业。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由清华大学统一颁发清华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本科学历。
  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经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对于就读期间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或有考试作弊记录的学生,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在未解除处分之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在解除处分之后,经批准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要妥善保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后不予补办,但可向清华大学申请出具毕业证明书。欲取得毕业证明书,学生本人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清华大学批准后,方予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的办理每年进行两次,受理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与10月,申请者应在这两个受理申请的时间内向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四十条 入学5年之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但成绩不合格、未获得毕业所需学分的,只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未通过的,可以申请补做,但只能补做一次。补做论文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习期限已满五年但未修完规定课程或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要求退学者(开除学籍者除外),如其已获学分达毕业所需学分的50%,可发给肄业证书,低于50%的则发给部分课程进修结业证书。

九. 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清华大学及其所在教学站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校外教学站应倡导优良学风,杜绝歪风邪气。
  第四十五条 按照清华大学制定的标准,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并给予一定奖励。每年还将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四十六条 对品质恶劣、违法乱纪、违犯纪律、损坏公物、、的学生,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籍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6种。
  第四十七条 对其它违纪行为的处分,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清华大学作出的有关奖励学生、处分学生及撤销处分等的决定,均记入学生档案,并由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正式行文通知学生本人。

十.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清华大学远程教育教学站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教学站制定的实施细则需报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是对《清华大学远程教育专升本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原载于2002年版《清华大学校外教学站工作指南》)和2002年版专升本学生手册相关内容的修订。本规定自2004年开始实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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