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的文件精神,稳定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清华大学远程教育的特点,制定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大专起点本科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报到、注册
第一条 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清华大学校外教学站(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站)办理正式报到、注册手续,并按要求交纳学习费用。
第二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校外教学站提出延迟报到的书面申请。提出申请者,经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延迟报到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不按期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入学者,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将随时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各校外教学站按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学员信息表和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一式两份,分别存于校外教学站和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学籍管理部门,在四年内实施有效管理,以备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检查、审核。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费。学生学籍四年有效。
(二)选课、交费
第六条 自2003年开始,对2003级及以后的学生实行学分制。学生修满所在专业要求的学分(包含课程学习和毕业环节)方可毕业。
第七条 清华大学远程教育部协同学校各专业教学委员会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开课计划),教学执行计划于每学期开学前公布。学生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和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选课可以学生自己进行,也可以报校外教学站由校外教学站代为进行,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进行选课确认后,选课生效。
第八条 选课包括正常选课和重修选课。正常选课按课程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从网络学堂个人帐户扣款);重修选课按正常选课的70%收取费用。
第九条 清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学堂”系统平台为每位学生设置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下设“通用”和“资料”两个项目,分别用于支付选课学习和订购资料的费用。学生按规定交费,“网络学堂”将如实记录帐户支付、结存情况。
(三)考核、成绩
第十条 所有课程均需通过考核后方能获得成绩。课程考核按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一般在期末进行,分为卷面考试和论文或大作业考查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参加课程考核者须于规定时间内自主在“网络学堂”逐一进行各门课程的考试确认。
第十二条 凡选课并得到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确认、按规定完成了各种教学要求的学生,均可进行课程考试确认、参加课程考核。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未被确认或未进行考试确认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已进行考试确认但未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以“0”分记。缺考学生需重修该课程,且考试成绩的备注栏内将注明重修。参加重修者应在下次开课学期进行重修选课和考试确认,并交纳重修费用。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不进行考试确认,视为缓考。缓考者可以在缓考课程的下次开课学期考试确认时选择重考,免费参加考核;也可以在缓考课程的下次开课学期选课时选择重修,交纳重修费。未参加该课程下次开课学期的考核或重修者,以后只能选择重修该课程。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在该课程的以后开课学期重新选课学习(重修),并交纳相应的重修费用。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在指定考点进行。考点由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就近适当集中的原则、根据考生分布情况确定,原则上设在校外教学站。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所属校外教学站进行考试时,可以申请异地借考。异地借考时,借考校外教学站应有该门课程的考试,还应在考试确认截止前10天内由学生所属校外教学站与借考校外教学站联系,并及时上报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在考试中凡有违纪行为者,课程成绩一律以“0”分计,取消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并按《清华大学远程教育考场纪律与对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记载;考查成绩一般以通过、不通过记载。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或考查通过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考试成绩或考查成绩或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20~30%。
第二十一条 因考试不及格、考查未通过、缺考而重修或重考时,该课程成绩的备注栏内将注明重修并记载重修次数。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毕业、学位审查和为学生出具成绩证明时,各门课程成绩一律以最后一次考试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成绩将在“网络学堂”公布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如对成绩有异议,学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网络学堂”提出查询,也可以申报各校外教学站由校外教学站在“网络学堂”代为查询。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在网上作相应修订。
(四)转站、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需要转站时,允许在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所辖具有相同学习层次学生的校外教学站范围内进行转站。转站应由本人填写“转站申请表”,经转出和接收的校外教学站同意并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站手续。接收站应在选课确认截止日之前提前15个工作日将申请表寄达清华大学审批,接收站和转出站都不得收取学生的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站不改变学生的学号和所选学课程,转站后学习费用按新站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时,应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由所属校外教学站上报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转入新专业后,所学原专业课程中符合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成绩予以承认。转专业后,学习费用按新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习期限仍自入学之日算起,总年限不得超过四年。转专业后学生的学号不变。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应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于选课确认截止日期之前提前20个工作日将经站点审核合格的申请表寄达清华大学审批。
(五)退学
第三十条 远程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不按时交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2、 考试作弊受到勒令退学处分及以上者;
3、 经查验,专科证书不合格或为假证书,不符合入学资格者;
4、 本人要求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退学,应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并由所属校外教学站上报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时将对学生帐户进行结算。
(六)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四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合格且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可准予毕业。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由清华大学统一颁发清华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本科学历。
第三十四条 毕业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经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对于就读期间有过考试作弊行为、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在未解除处分之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在处分解除之后,经批准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本人需妥善保管毕业证书,如有遗失,本人需持必要证明提出申请,经清华大学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明书,但不予补发毕业证书。补办毕业证明书每年进行两次,申请者需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之前上报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入学四年之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但成绩不合格、未获得毕业要求的学分者,只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未通过者,可以申请补做,但只能补做一次。补做论文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习期限已满四年但未修完规定课程或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要求退学者(开除学籍者除外),如已经修满50%以上的学分,则可发给肄业证书。若未修满50%学分,则发给部分课程的进修结业证书。
(七)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清华大学和各校外教学站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校外教学站应注意树立良好的学风,批评制止歪风邪气。
第四十二条 对学业和品行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标准,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并给予一定奖励。在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四十三条 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学生,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籍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6项。
第四十四条 对其它违纪行为的处分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所作出的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应记入学生档案,并由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正式行文通知本人。
(八)附则
第四十六条 清华大学远程教育各校外教学站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站制定的实施细则需报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4级专升本学生,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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